前一阵子网上传得沸沸扬扬的“烈女”邓玉娇案,已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机关侦查终结,与5月31日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。公安机关认为,邓玉娇致人死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。此结论一出,引来社会不少反响,其中有一篇署名刘雪松的评论文章认为,邓玉娇并未防卫过当,过当的是巴东的法律。而笔者认为,该公安机关对于此案的判断并没有错误。
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赋予人民的一项重要权利。但正当防卫也是受到限制的。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:“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。”这就是所谓的防卫过当。
防卫过当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防卫限度,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,远超出了正当防卫“制止不法侵害”的需求,因此,仍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。只有行为人在面对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,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才不用负刑事责任。
而本案当中,根据当事人及目击者对案情的描述,被害人及受害人对邓玉娇进行了一些不法侵害行为,但这些行为远没有达到行凶、强奸这样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。黄德智、邓贵大二人当时可能涉嫌侮辱甚至强制猥亵妇女,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两人已经开始着手对邓玉娇实施强奸行为。所以笔者认为,恩施州公安机关对于邓玉娇防卫过当的判断并无不妥。
6月2日钱江晚日报的文章《过当的,不是邓玉娇》中说:“巴东的法律暗示我们,当一个弱女子遭遇性侵害的时候,应该等对方打倒目的之后再动刀,此前,刀子只能用来警告对方。”这其中有两个明显的错误。第一,巴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无可争议的一部分,且巴东不是香港、澳门这样的特别行政区,所以巴东适用的法律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;第二,“等对方达到目的之后再动刀”很明显地构成了刑法上的事后防卫,这依然是需要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。当一个弱女子遭遇性侵犯时应该怎么办?刑法第二十条已经给出了最好的答案。
在这起全国关注的案件中,诚如文章作者刘雪松所言,“老百姓心里都有自己的道德判断”、“人人都是判官”。然而道德判断并不是法律判断,自封的判官更不能取代国家任命的法官。道德因为其模糊性、多元性,使得道德评价带有个体性和主观性;而法律却是确定的、一元的,法的评价具有最基本的共通性。这些差别决定了法律是无法用道德来替代的,任何以道德取代法律的想法都会导致人治和个人意志统治的产生。公平和正义无法依靠个人意志来实现,只有合法的程序才能确保每一个人的每一项权利得到最大的保护,通过合法的程序得到的结果才是形式正义,才真正符合我们每一个人对于公平、正义的期待。
所以,让我们压制心中感性的冲动,让理性的阳光普照大地。笔者相信邓玉娇案终会得到合法、公正的审判,而法治梦想的实现也将不再遥远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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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个案件我听到的消息有限,小声的说我觉得这个案子判的轻了些(如果被广大网民听到,我绝对会被全国各地拍砖大军拍死。)最近看到很多的案件都有点觉得是媒体以压倒性舆论胜出,此时的法官别说想徇私情,就连按照事实来公正审判都会遭受到各种舆论批评。避免舆论正义演化成舆论暴力,这是个值得考虑的问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