据称为赵作海辩护者系实习生 当时无律师资格证 2010年05月15日 05:17信息时报
“要不选择起诉,要不就辞职不干……”昨日,经多方联系,“赵作海案”庭审时的公诉检察官郑磊终于接受了采访。商丘市检察院当年出庭支持公诉的两名检察官汪继华和郑磊,都已经在几年前先后离开检察院,目前均是律师。
法院当时给赵指定的辩护人是实习生
2002年八九月间,郑磊被指派作为案件承办人。“我当时的身份是助理检察员,没有独立办案资格,只能协助检察员工作。”郑磊说,他当时发现赵作海案有五大疑点,并将情况向主管领导汇报。而领导说“该情况在政法委都说过,会议上已经统一了意见。”
“尸体没有最终确定是赵振裳的,难以排除逼供、诱供行为,肢解尸体的刀具没有找到。这些都是可疑的地方……可上面都定了调调了,作为公诉人员我们要不选择起诉,要不就辞职不干,最后我还是妥协了。”
因为有了上级部门的定调,检察院的起诉书也不长,庭审时间大约半个小时就结束了。郑磊模糊地记着当年的那次庭审,“当时连公诉词都没写,法庭上就按起诉书念了一下,几分钟就念完了,法庭上也没有激烈的辩论。”
另外,记者还了解到,当年法院指定为赵作海辩护人只是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实习生,当时并无律师资格证,也没有独立办案的经验。在判决书上,这名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只有8个字:“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”。
政法委书记是机电专业,第二年便退了
“柘城县公安局办案人员汇报案情,检察院代表对案件发言,法院代表对案件发言,最后由政法委书记总结发言。当时主持会议的是当时的商丘政法委书记王师灿。”郑磊向记者描述了政法委当年那次协调会的程序。
“之所以开政法委协调会,正是由于公检法三家的意见不一致,政法委协调会一般的原则是‘不是强制性的,能协调就协调,不能协调就算了。’代表们可以服从,也可以不服从。如果检察院当时的代表坚决坚持不接赵作海案,那也不会有以后的问题。”郑磊说,在总结发言时,政法委书记肯定是要表态的,有一个明确的意见。如果检察院的代表坚持自己的意见,就有可能得罪领导。
当时的商丘政法委王师灿接受采访时表示:“我平时都不问案件,我不是学法律的,我学煤矿和矿山机电。”赵作海案判决后的第二年,2003年,王师灿便退休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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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以上文字中,已经很能发现当年的一些端倪了。
照文中所述,公检法办案,如果三家在案件上出现什么意见分歧,那么由政法委开协调会。在很多地方政法委书记由公安局长担任,在党组织关系上处于上级领导地位。
协调会后公检法三家已经形成统一的处理决定,之后公安将案件移送检察院,检察院提起公诉,法院做出判决,真是完美的流水线作业。
刑诉法学者常提及我国是“疑罪从轻”的实践习惯。我不同意这一观点。我国根本就没有疑罪从轻或者疑罪照常的规定,这应该是死刑复核制度起的作用。假如当年柘城县法院疑罪照常判了赵作海死刑,这个判决要一层层上报复核,有出问题及影响业绩的可能性。因此,把疑罪从轻一点判是相对比较保险的做法,而且还不得罪领导,真是太完美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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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检法的官员太幽默了。
哈哈··很有才·和我一样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