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席大法官们

在三权分立的国家和地区,法官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,甚至要高于政府的行政首脑。而首席大法官也必定为德高望重之人,象征着法治的权威。下面让我们看看别的国家和地区的首席大法官是怎么样的:
1、美国
美国的首席大法官是小约翰·格洛佛·罗伯茨(John Glover Roberts, Jr.,1955年1月27日-)。他是美国律师、法学家、及政治人物。他目前是第17任美国首席大法官。加入最高法院前,他是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庭法官。罗伯茨以前花14年于司法实践,并在共和党当局的美国司法部和白宫律师办公室任职。
以上简短的介绍来自wikipedia。实际上他是一位非常优秀的几乎能被称为完美的法律人。
“高中毕业后他进入圣心大学(Sacred Heart University),并于二年级时转学到哈佛学院(Harvard College),三年后以历史系最高荣誉获得文学士。之后他入读哈佛法学院(Harvard Law School),曾担任哈佛法学评论(Harvard Law Review)的总编辑,并以优等成绩获得法学博士。”他在哈佛的同学曾评论说,与他同班学习是一个错误,很长时间里都以为是自己太差劲,到最后才发现不是自己差劲而是罗伯茨太过优秀。

2、香港
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,虽说是个华人,但他所获得的荣誉一点都不比上面那位少:香港御用大律师、香港资深大律师、CBE勋衔、香港中文大学荣誉法学博士(2006年)、大紫荆勋章(2008年)、《读者文摘》香港“最受信任的人物”第四位(2010年)。
让我们再好好看看他的简历:1948年12月生于香港,祖籍广东鹤山。曾在香港圣保罗男女中学学习,后到英国李国能打比郡普顿学校。毕业后考入英国康桥大学,获文学硕士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。 1970年获英国大律师执业资格。1973年成为香港执业大律师。2001年获香港大学名誉博士学位。
  1982年8月任地方法院暂委法官。1986年8月任税务上诉委员会副主席。1988年任御用大律师。1989年任大学及理工学院资助委员会主席、司法人员叙用委员会委员。1991年6月任暂委高院大法官。1992年10月任行政局议员。1997年7月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。历任香港大学校务委员会成员,香港赛马会董事,土地发展公司主席,香港科技大学校董会副主席、岭南学院校董、圣保罗男女中学校董会副主席。2009年9月2日,李国能宣布提早于2010年8月31日退休,于2010年9月1日开始退休前休假。

3、台湾
(著此文时台湾尚无正式“司法院院长”,特举一提名人选赖浩敏)
赖浩敏,1939年1月2日出生,台湾省苗栗县人。台湾大学法律系学士,日本东京大学法学硕士。历任中国文化大学劳工系讲师,台湾法学会常务理事、常务监事,台北律师公会理事、常务理事,万国法律事务所创所人暨主持律师,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理事、常务理事,“行政院”劳工委员会法规会委员,公务人员保险监理委员会法律顾问会议主席,日本奖学金留学生联谊会会长,中华“职棒”联盟常务监察人、仲裁委员会主委,“行政院”中央选举委员会委员,台北延平扶轮社社长,“行政院”劳工委员会委员,日本交流协会法律顾问,关怀生命协会常务理事,“行政院”中央廉政会报委员。1996年任“国家发展会议”副召集人。1997年任“全国律师惩罚复审委员会”委员长。 后任“中央选举委员会”委员、万国法律事务所律师。2009年9月10日,任台湾当局“中央选举委员会主委”。2010年8月24日,赖浩敏被台湾地区领导人马英九提名担任“司法院院长”及“大法官”。不过在这项人事任命案于立法院生效前,“司法院长”仍由谢在全代理。

由于国外首席大法官的资料相当难找,所以我就仅列出以上三位现任或即将上任的首席大法官的资料。
不过,我国的至高无上的首席大法官的资料还是相当容易找的,顺便也放上来吧。

其实我国的“首席大法官”一称并不为人所熟知。整个国家与国家的P民更了解的是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”这一官味重的头衔。我国现任首席大法官是王胜俊。履历:
1964—1968年 合肥师范学院历史系学习
1968—1968年 留校待分配
1968—1983年 安徽省六安县木厂铺农场职工,县革委会办事组秘书、党的核心小组成员,县委办公室副主任,苏家埠区委副书记,六安地委宣传部宣传科干事、科长
1983—1984年 安徽省六安地委副书记(1983.12兼六安县委书记)
1984—1985年 安徽省委常委、省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(其间:1985年3月—7月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)
1985—1992年 安徽省委常委、政法委书记,省公安厅厅长(1988.02)、党委书记(1988.11)
1992—1993年 安徽省委常委、政法委书记,省公安厅党委书记(其间:1992年9月—11月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)
1993—1998年 中央政法委员会副秘书长
1998—2005年 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、秘书长
2005—2008年 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、秘书长,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副主任
2008—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,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、秘书长,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副主任
中共十五大当选为中央纪委委员,第十六届、十七届中央委员。

王院长的主要观点:
待判不判死刑的问题要考虑三个依据:”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;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;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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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席大法官们》有 1 条评论

  1. CK 说道:

    咩咩,很有对比性呀!